第十六考点、工程质量验收
一、主要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各验收层次的验收权限
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达到的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