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工程变更的处理
工程变更的处理
1.工程变更要求的可能来源与其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不同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实施、设计图纸的澄清与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可能是:①要求做某些技术修改;②要求做设计变更。
1)对技术修改要求的处理
所谓技术修改,这里是指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和自身的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原则前提下,提出的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某些技术上的修改要求,例如,对某种规格的钢筋采用替代规格的钢筋、对基坑开挖边坡的修改等。
承包单位提出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表3-8),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工程变更的要求
这种变更是指施工期间,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首先,承包单位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改变及费用的增减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能同意的结果。
这种变更,一般均会涉及到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问题。
如果变更涉及到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1)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2)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
3)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4)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规定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3.工程变更中投资控制的规定
(1)主要程序
1)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
2)概算书报总监审核确认。
3)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认可后,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2)责任划分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2)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及收益,由发包与承包双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3)变更价款的确定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八、工程变更,31.1)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无上述两种价格,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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