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一) 检查验收
(二)必要的鉴定
(三) 验收结论 :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安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应有附加限制条件。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