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的问题: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报告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为什么?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若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万元?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补偿?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是多少?
【考点】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要点分析】
本案例的背景材料较多,考生在解答本案例的问题时,先看问题,带着问题去背景材料中找答案。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其原因是: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应当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6000=5.4(万元)。
4.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增补的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5.4万元;
石材保管费: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3.6万元;
共计:1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