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A项为2300m3,B项为3200m3,经协商合同价A项为180元/m3,B项为160/m3。承包合同规定: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3-5所示。
问题:
1.计算预付款是多少?
2.计算每月工程量价款、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实际签发的付款赁证金额各是多少?
标准答案: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底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2)第二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0.95=32.832(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
(3)第三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1.2×0.95=31.008(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应付款为:31.008-9.26=21.748(万元)。
因本月应付款金额小于25万元,故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四个月,A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7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2300m3超出400m3,已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超出部分其单位应进行调整。则:
超过估算工程量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这部分工程量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A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494(万元);
B项工程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0m3,比原估价工程量3200m3减少200m3,不超过估算工程量,其单价不予进行调整。
B项工程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完成A、B两项工程量价款合计为:1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094×1.2×0.95=22.907(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22.907-18.52×50%=35.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