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问题1 .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如下: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
理由: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
问题2.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如下:
(1)不妥之处:5日后公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窨的其他协议。
问题3.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如下:
(1)第①②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①本是建设单位的工作属于监理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②是使用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做为监督单位参与验收,但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
(2)第③④不能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③④是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问题4.事件4中,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如下:
(1)施工单位拒绝复验不妥当,监理机构做法妥当。理由:
(2)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理由:
(3)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剥离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