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甲分别与监理单位乙、施工单位丙签订了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1.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
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4.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5.乙方监理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
6.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问题:各项中有是否有不妥之处,如有不妥,请写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1.不妥。应当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设计变更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乙方审查并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乙方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报告。
5.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