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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精选练习题(7)

来源:233网校 2018-06-09 07:19:00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钢锭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货到付清。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交付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公司便与甲公司协商加价,但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便不想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了。履行期届满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钢锭。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出2000元费用。后甲公司威胁乙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诸于众。乙公司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吨,乙公司便通知甲公司,拒绝交付剩下的钢锭。甲公司几次催促,但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购进了10吨钢锭,价值为1.2万元/吨。

 问题:

  1.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为什么

  2.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为什么?

  5.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后,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可以。因为乙公司违约,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乙公司也是能够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虽然乙公司继续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会使乙公司赢利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但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2)7万元。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甲公司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定金应认定为4万元,剩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给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履行了一半债务,4万元定金中的一半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以,乙公司应当返还7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给甲公司。

  (3)可以。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4)2.2万元。违约方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支出的2000元属于甲公司的积极损失。因乙公司未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每吨钢锭多支出2000元,购买了10吨钢锭,产生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当然,如果因为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甲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话,乙公司也应赔偿。

  (5)不能。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6)2.2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2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5%来计算违约金的话,甲公司可以请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低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至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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