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l)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国内17家承包商报名竞标。因时间紧迫,业主在2005年5月8日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了招标文件,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于5月26日上午9时前报送投标文件。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业主在当地招投标办专家库中选择了10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月10日,业主临时决定将原招标范围内的中央空调工程取消,并电话通知了所有投标单位。 问题:
1、分析该项目招标工作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作简要分析。
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参考答案:
1、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安,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间隔时间只有19天,少于《招标投标法》提出的最短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评委人数为双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5人以上单数的限定;业主修改原招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用电话方式通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第(l)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