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业主与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桩基础,土建承包商将桩基础部分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桩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共计1200根,每根的混凝土量0.8m3,承包商对此所报单价为500元/ m3,预制桩由甲方供应,每根价格为350元/根。桩基础按施工进度计划规定从7月10日开工至7月20日结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供应的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7月13日才开工,7月13日至18日基础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7月19日至22日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合同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5000元;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5000元。
问题: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哪些属于可原谅而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哪个属于可原谅但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
2、桩基部分的价格为多少?承包方此项应得款为多少?
3、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4、设备承包商的损失由谁负责承担?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为多少?
参考答案:1、从7月10日至12日共3天,属于不可原谅且补偿费用的拖期(业主原因);
从7月13日至18日共6天,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从7月19日至22日共4天,属于不可原谅但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桩基部分价格=122×0.8×500=48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① 可原谅且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3天,应给承包商补偿3×5000=1.5万元;
② 不可原谅的拖期共6天,对承包商罚款6×5000=3.0万元;
③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万元;
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4、(1)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承担。因为设备安装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土建承包商与设备安装承包商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工期为3+6+5=13天。
(3)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