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5.保险人可以对[设计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自然磨损]、[维修保养费用]带来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6.建筑工程一切险加保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五、合同的公证
1.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2.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解决留下证据。
六、合同的鉴证
1.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七、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自愿申请原则相同]、[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是[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不同。
4.经过公证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