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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出借资质纵有合同也无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3日
  一方为牟利,在将自己建筑公司发包给另一方经营的同时,把自己的资质证书也交与承包人承揽工程,而承包人在长达两年的承包经营期间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结果导致双方诉争。但是,这起明明是由承包方违约引起的纠纷,法院却没有支持发包方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什么呢?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初,武汉某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的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交给承包方聂某承包经营(含厂房、设备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承包期自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承包期间,聂某应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15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聂某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向外多次承揽建筑工程,但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费5000元。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聂某给付拖欠2001年的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当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某区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承包费10880元的诉讼请求;三、已上交的5000元承包费应依法予以追缴。
  评析: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聂某,并允许他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显然违背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六十六条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至于聂某已向原告交了承包费5000元,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已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原告取得的5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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