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
2004年7月,张某承接宋某承包的门头沟区某小区的护栏安装工程。9月,工程完工后,宋某给付张某部分工程款,尚欠6万元。12月,宋某为张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某工程款6万元”。此款至今未偿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偿还该借款。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欠款的给付时间,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此,张某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偿还债务。张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宋某对拖欠张某工程款6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其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