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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索赔过程中的策略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7日
    正确认识索赔的作用严格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就得不到保证。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索赔有助于施工合同双方更加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能平衡。在现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施工企业不能进行有效的工程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补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就要受到影响。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重视索赔,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索赔误区,不要因为考虑到下步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合作,而不敢提出索赔,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将索赔条款写入合同,为以后的索赔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很多,再详细的施工合同都无法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不论是合同中明示的索赔还是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其结果最终都落实到工期和费用的索赔上。无论是何种索赔,要想索赔成功,索赔证据是最重要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索赔的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法律证明效力,当索赔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如下相关证据: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日期;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量及时间记录;施工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资料等;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会计核算资料;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
    索赔的证据要完全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基本资料和数据要经得住推敲,并且能够相互说明,相互关联,不能互相矛盾。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提出要及时全面,准确无误,所提出的证据要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有关的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测试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掌握正确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时,施工企业可按索赔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或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迅速作出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施工单位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企业将失去索赔的权利。随后,施工企业应对合同的实施进行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分析这些损害事件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实际工作中,事件的责任往往是多方面的,所以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清责任范围。按照合同判明这些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条款,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要抓紧收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完整的当时记录,这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的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计算等方面的合理的详细资料,索赔要求就不能成立。在实际工程中,许多索赔要求都因没有或缺少书面证据而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对索赔的前期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施工企业应递交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或者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再报出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累计索赔额和累计索赔工期。索赔报告内容包括:标题、索赔申请表、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核心内容的概括、各种索赔证据资料、施工企业的正规性文件、编制说明及附件等。索赔报告要做到索赔事件真实,计算索赔值合理、准确,责任分析清楚,重点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明确阐述是由于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干扰事件的出现,使施工企业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并为此增加了费用支出,拖延了工期。索赔报告要文字简练,资料充足,条理清楚,要让监理工程师提不出什么疑问,也不要求再补充任何证明材料和数据,只有这样才能使索赔顺利进行。索赔报告的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将会给索赔带来不利影响。
    索赔的最终认定。递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后,并不等于索赔工作已经完成,还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做。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对其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确定索赔责任,按照索赔成立的条件,确定补偿额度。由于施工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所处位置不同,在所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索赔证据的充分与否,计算依据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较大,使得补偿额往往与施工企业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为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证据不足的要尽快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补充证据,否则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的那部分的费用和工期,其余的则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是核心人物,他有处理索赔的权力,所以施工企业的工作一定要尽量让监理工程师满意,以便索赔事件的顺利解决。当然,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施工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施工企业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决定后,如认为处理不公正,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请监理工程师重新考虑,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向监理工程师进一步表明其决定不合理的原因。如果监理工程师仍坚持原来决定或施工企业对新的决定仍不满意,则施工单位可向合同中提供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加强索赔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必然有许多签约阶段不可能预见的事件发生。尽管合同准备工作非常细致,合同条款内容严谨、全面,业主和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复杂性和人的预见能力的有限,仍然或多或少地会发生索赔。因此,施工企业应当重视索赔,强化索赔管理,建立健全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地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工程完工时形成一册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提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索赔意识,克服“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及时做出索赔报告”的坏习惯;加强学习,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反索赔的机会,维护企业利益,确保索赔的成功和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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