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与造价的司法鉴定除了要客观、公正、科学、独立而外,还必须严格遵循从约、合法、证据、程序等基本原则。这是在日前召开的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专题会议暨工程质量与造价司法鉴定专题研讨会上,一些工程鉴定专家针对当前工程质量与造价的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所作出的呼吁。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涉及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委托鉴定问题的案件高达60%以上。虽然司法鉴定机构为这些纠纷的解决作出不懈的努力,但实际鉴定过程中仍然出现许多问题,不少问题甚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当前工程建设司法鉴定活动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和司法机构对工程司法鉴定的交叉管理所导致的有些鉴定机构不能独立执业问题;二是有关部门对鉴定机构执业规范和纪律疏于管理所导致的鉴定人行为违法违纪问题;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鉴定人基本行为规范的不完善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公正问题;四是目前鉴定机构以利益驱动的收费方式客观上造成有些承包人结算工程款高估冒算。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认为,为了规范工程质量和造价的司法鉴定活动,首先应该倡导和鼓励当事人对工程鉴定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减少发生纠纷后法院指定或抽签、摇号决定鉴定单位所可能引起的程序等问题;同时,即使在合同未对工程鉴定单位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不易以简单指定或抽签、摇号的办法,而应对相应的鉴定机构设定资质分级,根据案情、标的,在不同分级内寻找相应的鉴定机构。
朱树英还认为,目前委托单位和鉴定机构不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式弊端非常明显,最突出的就是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明确。比如,有的司法鉴定一拖数年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而委托单位也难以追究其责任。此外,他还建议应建立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人协会,用行业自律方式规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为。
这次会议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中建协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鲁风、中房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朱中一、全国律协秘书长邓甲明、绍兴市副市长廖卷清、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局级巡视员刘哲、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冯小光等出席会议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