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只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第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调整和取消。
第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这里的关、停、转须经主管机关批准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
第四,因为不可抗力或因为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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