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如果承包商列入分包商的名字后却没有同该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是否要赔偿分包商的损失。
一般地说,缔约过失责任一般用于业主向承包商索赔或承包商向分包商索赔。也就是自上向下索赔。低层承包商向高层承包商,例如分包商向承包商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在其标书中列入了分包商的名字,列入分包商的名字是业主的要求而不是法规的要求。法院承认承包商有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向分包商索赔的权利,但拒绝了分包商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向承包商索赔。
法院分析了建筑行业和招标投标的性质后认为,首先分包商受其标书约束的原因是承包商在特定的工程上正当地依赖了分包商的报价。一旦承包商中标,他就要受自己标书的约束。
如果允许分包商拒绝承包商按分包商的报价签定分包合同,则承包商将受到损失。比较而言,分包商没有依赖承包商,也没有受到损失。一个分包商投标给一个工程的所有或大部分竞标的承包商。分包商投标给发出邀请的承包商,也投标未给其发出邀请的承包商。分包商投标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无法在这些承包商之间划分。分包商投标的总费用又是公司总部费用的一部分。同样的标书发给不同的承包商。这样,具体哪个承包商中标对分包商无关紧要。无论哪个承包商中标,也无论分包商是否中标,分包商都要在准备标书时做同样的工作,花同样的费用。在分包合同授予和工程开工以前,分包商没有增加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在向业主的投标中列入了分包商的名字,以后又与其他人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商不能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向承包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