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现况
工程保证担保发源于欧洲。在欧洲,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已形成一种惯例,公共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都对工程保证担保有极大的需求,在担保方式上二者也不存在很大的区别。担保市场的主要的承保人为银行,约有90%的市场占有率,然后就是保险公司,但个别国家,如丹麦则是以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主体。欧洲一般采用低保额保函,如履约担保的保额通常为5-10%,因对工程进展不同阶段的不同责任进行担保而分别有: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担保、保留金担保等。欧洲在传统上采用有条件保函,但无条件保函目前更为流行。工程界一直在推动采用有条件担保方式,但无条件保函更多的得到业主和银行的支持。同时,欧盟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政府正在对美国的高保额有条件的保证担保进行研究,考虑在公共投资项目中加以采纳的可能性。
在北美,政府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了强制性的保证担保制度。主要的担保品种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通常由专业保证担保机构承保,担保责任为有条件方式。美国政府强制实行的是世界上保额最高的保证担保,即100%的履约保证+100%的付款保证,高保额保函在运行机制上与低保额保函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将在后文作专门的分析。在美国的保证担保市场,83%的投保项目为公共投资项目,目前,担保业正在努力向私人投资领域扩展。同时,为了帮助中小承包商、少数民族、及妇女领导的承包商企业获得参与公共项目投标所必须的担保,美国政府还实施了中小企业担保援助计划。加拿大的保证担保制度与美国几乎相同,但保额较美国为低,如,其履约保证的保额比率为50%.
拉丁美洲对公共投资项目也普遍实行了强制性的保证担保制度,主要承保机构也为专业保证担保机构,通常采用有条件的保函,这些都与北美市场相似。但一般采用低保额,保额通常为10一20%,担保品种包括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维修担保等。
在亚太地区,除日本和韩国之外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担保市场特征与欧洲类似,都主要采用保额比率为5一10%的低保额的保证担保,且多为无条件方式,主要由银行承保。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使银行业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保险公司正在借此机会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在日本和韩国,传统上实行的是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制度,即,保证人不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额机构,而是另一个具有实施施工能力的承包商企业,通常为未中标的承包商,它的特征是由竞争者来提供担保。另外,在要求替补承包商的同时,还要求金融性的担保保函。这在日本是强制性预付款担保制度,承保人为政府批准的专门的预付款担保机构;在韩国,则实行的是一种10-20%的罚没性保函,承保人主要是分员制的建筑业联合基金。从1996年起,日本在公共投资项目中废除了替补承包商担保模式,转而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且可用同等金额的有价证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代替,所以,以保险公司为主要承保人的保证担保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韩国从1997年起引入了美式的履约担保,作为替补承包商担保和金钱性担保之外的另一种担保方式,与10-20%的罚没性保函不同,履约担保保额通常在30%以上。韩国政府目前正在对公共投资项目中以强制性的履约担保取代传统的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进行研究,同时也敦促保险公司为此做好承保准备。此外,韩国则还有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等担保品种。
另外,在中东、无条件的银行保函基本上是唯一被接受的担保方式,因此,中东地区也是业主就保函的欺诈性索赔发生较多的地区。在非洲,则除了南非以外,保证担保市场还基本上尚未形成。
保证担保商场的另一大需求来源是国际性的银行投资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它们对保证担保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应用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些银行组织一度都只接受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保函,但随着80、90年代国际金融风险的不断加剧,世界银行转变了这一态度,开始接受保险公司的担保。
二、从国际商会的三份出版物看工程保证担保的国际做法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在联合国成立的第二年就被赋予了在商贸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的地位。ICC的统一规范是在充分考虑了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对商业活动的国际惯例的总结,对于我们研究国际惯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ICC有关工程保证担保的出版物一共有3份,第一份是1978年出版的《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二份是1992年出版的《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承付保函统一规则》;第三份则是1993年出版的《国际商会第524号出版物——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这三份文件分别代表了国际上三种典型的担保模式。
(1)325号出版物
325号出版物所规范的是严格的有条件担保模式,它是工程保证担保的一种传统模式。就严格的有条件保函索赔时,业主的索赔要求必须经承包商书面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经过仲裁或法院判决,根据仲裁通知书或法院判决书上的金额执行。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赔付必须基于违约责任,但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这种模式比较便于银行的操作,因为银行不愿意也不擅长介入有争议的合同履行之中。它的缺点是业主在遭受损失后很难立即得到赔付,诉讼往往程序繁琐且时间漫长,法律费用高昂。由于上述原因,业主一般不喜欢这种保函,而保涵文本的采纳通常是由业主决定。所以除了个别国家以法律规定作强制性的要求外,这种保函现在已越来越少被使用了。
美国: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保函由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特点为高保额的有条件保函;主要担保品种为:投标担保+100%履约担保+100%付款担保;其中,投标担保保额为:联邦政府20%或最高300万美金的投标保函;州政府5一10%投标担保。
加拿大:与美国的担保制度相似,实行有条件保函和对担保业务的特别监管。担保品种包括:投标担保1一10%;预付款担保25-100%;履约担保10-20%;维修担保10-20%
英国:在政府工程中,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一般要求使用保函,保函品种主要包括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保留金担保等,政府工程中要求的履约担保须是有条件保函,此外,从1996年期还推荐使用清偿保护担保;在民间项目中,采用ICE合同时一般需提交10%的履约保函(一般由银行承保),以无条件保函为主。
德国:无投标担保:5%的履约保函(一般由银行承保),但有免除条款
西班牙: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4%履约担保+维修担保,保函为有条件方式,在私人投资项目中类似。
意大利: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2%投标担保+10%履约担保,为无条件方式。当中标价与标底相差20%以上时,增加差额担保(表现为提高履约保保额),承保人主要为保险公司和银行。目前,该国正在研究将履约担保的保额提高到25-100%.
丹麦: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但在公共项目和私人项目中都普遍采用15%的履约担保,到工程竣工后保额减至10%,为期1年;之后2-5年保额减至2%,总维修期为5年;1-2%的投标保函通常只在国际招标中采用。保函通常为有条件方式,但一些私人业主会要求无条件保函。承包商可以要术业主提交支付保函,但很少。主要承保人为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共两家)和银行,其市场份额分别占60%和40%.
荷兰: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但在合同中普遍要求担保,担保品种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维修担保、预付款担保、多为无条件保函。保额为5-20%不等,由合同双方自行确定。银行为主要承保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