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竣工前出现"缺陷",有关工程理应被视为仍未竣工。在建筑工程上,"缺陷"一词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上不符合施工合同有关质量、施工技术或性能的规定,包括在任何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特区及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域使用的施工合同,大部份均会明确规定,承包商须负责改正或维修于实际上或具体上竣工后一段特定时间内或会出现的缺陷。这段特定时间,通常为期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或甚至二十四个月(如有关机械及电气工程),并普遍被称为"缺陷责任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承包商有责任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且不会因此而能免却因违约而须要负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发包商仍可就任何在竣工后及法例规定的时限届满前出现的缺陷,提起追讨损失赔偿诉讼。但是,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而发包商没有给予承包商改正缺陷的适当机会,也许会对发包商追讨违约赔偿不利。
缺陷责任期条款的性质
在某些格式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条款均会给予发包商权利,在工程竣工后要求承包商返回施工现场及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可能会出现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条款一般被认为对于发包商及承包商均有好处。这是因为由承包商去改正缺陷的成本,通常会比由发包商去雇用对该工程并不了解的另一承建商进行改正的成本为低。所以缺陷责任期条款亦会被视为不仅将改正工程缺陷的责任加于承包商身上,亦同时赋予承包商权利要求发包商允许进行有关改正。这意味着如果发包商没有给予承包商一个改正缺陷的适当机会,可能无法获偿雇用另一承建商去改正缺陷的较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