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目前政府工程有关工程变更后的价款确定办法,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人调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工程内容由低标准向高标准变更,在按上述原则第三条进行单价调整时,承包商往往不愿执行或拒绝执行这类变更,不愿执行或拒绝挂靠的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投标时的每一个单价,是承包商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让利的承受能力以及投标策略而确定的,中标后,所让的那部分利(下浮部分)是承包商已经预见而且也是固定的。当变更的标准由低向高时,意味着承包商的让利额将超出预告的估计,造成企业难以承受或出现亏损,而且变更越多、标准越高,承包商的亏损风险就越大。对业主而言,由于承包商的亏损,可能给工程带来诸如质量、工期等方面的风险,给工程管理增加了难度。举个例子:某单价为50元,中标单价40元,下浮率为20%,承包商让利额为10元。由于工程变更,变更后审定的单价为100元,变更后的结算价为80元,承包商让利额为2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由于变更,承包商的让利额从10元变为20元,让利额增加了10元。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其不再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业主和承包商可能承担的风险,本文将从有利双方的角度提出新的单价调整原则。
新的单价调整原则的总体思路是:当投标人中标后,承包商为了中标而下浮的那部分让利额固定不变。以单价表示,即下浮前的单价与下浮后的单价之间的差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是固定不变的。按照这样的,工程变更后,其新的结算单价按下式计算:Jx=Js-(J-Jy)
上述表达式为:新的结算单价等于审定的单价减原始单价与原结算单价的差。括号内的差即为投标让利。
式中:Jx-新结算单价Js-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单价J-原始单价(下浮前)J=Jy/(1-p)
Jy-原结算单价(下浮后中标的单价)
P-投标时的下浮率例:原结算单价Jy=40元,投标下浮率P=20%,未下浮的原始单价J=50元,J-Jy=10元。变更后审定的单价Js=100元。若审定后单价再按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单价,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80元,若按上式计算,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90元。
通过例子可以看到,承包商在工程变更前,该单价的让利额为10元,变更后,按照新的单价调整原则,新的单价让利额也是10元。而且,这种单价调整原则对变更标准由高到低也是适用的,这体现了承包商对让利额的承诺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的精神,也体现了公平。因此,目前政府工程关于工程变更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建议改为: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审定价减去该项目下浮前与下浮后的差作为变更结算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