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
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不严谨,条款内容不完备,错漏较多。部分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领导主管,职能部门分管,承办人员专管的内部管理网络机制。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完善企业内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是当前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五,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的权威性。
据调查,当前建筑市场先开工后签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三边”工程大量存在,合同签订后不主动报送备案的比例数仍比较大,少数施工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有的项目没有立项批文,没有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外埠企业没办进连证明。这些问题都严重地违犯了《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然而真正受到查处的案例并不多。这说明,查处和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既缺乏力度,又缺乏权威。
三、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磨擦及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更加规范和卓有成效。根据大连市的情况,我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市级设专职机构,要有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各区市县要设立专人,部门之间配合要默契,工作衔接要紧凑。
第二,抓好备案鉴证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都做了强制性规定。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利用前期各种立项批文和年检资料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金情况、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的准确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建议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这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前提,可以大大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
第三,加强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筑装饰施工合同(GF-96-020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DF-02-021)》。这三个示范文本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使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防止出现有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也便于管理机关审查和监督,减少合同纠纷。
第四,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一,否则就不具备发包资格。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了严肃、全面地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再度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包涵;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工程招标手续,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第五,逐步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要继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全市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该制度实行后,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必定会带动全市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档次。
第六,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一是继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的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帮助和指导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搞好服务;二是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的单位要由综合执法局进行纠正和查处,对不服从行政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对合同签订后无支付工程价款能力或拖欠工程价款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限期改正,否则应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同时要将严格执法与为企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检查表彰与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抓好典型与全面工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