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FIDIC合同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它是签约双方为共同达到一定目的、建立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的文字协议。FIDIC的本意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FIDIC合同条款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他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文件。任何要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参加国际工程投标竞争的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以及面向社会招标的工程业主都必须精通和掌握FIDIC合同条款。中国建筑市场、房地产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实现与国际顺利接轨也必须要熟悉掌握运用FIDIC条款。
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工程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FIDIC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对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做了描述和规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方法都规定的非常具体和详细。明确规定了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的索赔权、工程量计算程序、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竣工结算、争执解决程序等。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它的主要精髓是:公平、 公正、 公开。
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但是,FIDIC又坚持要形成买方市场,主张在“买”(业主)“卖”(承包商)双方的交往中,利用经济的约束手段,维系对买方的有利条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FIDIC适应国际工程承包方式的新发展,结构体系统一,其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FIDIC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FIDIC具有科学性和严密性;其适用范围广; FIDIC条款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建筑业看来,FIDIC突出的优点是大部分条款的意图和含义已为国际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所熟悉。事实上,他们比多数律师更熟悉。因此,许多合同索赔根本用不着律师就可以解决。具体地说,我认为FIDIC合同条件有以下优点:
(1)脉络清楚,逻辑性强,承包商和业主之间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
(2)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工程师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的发生。
① 对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明确定义了业主和承包各自的风险,以及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索赔的条件。
② 按照详细具体的索赔条款,每一工程项目的进度、经测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要支付的工程款都有明确的规定。
③ 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对永久工程设计不负责任,只限于按图施工。
④ 专有一条规定工程的施工由工程师监督。
这一点欧洲大陆与英国不同,业主权力很大。工程师有广泛的全力,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对工程做出变更。作为回报,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就超出其责任范围而完成的工作量要求增加报酬。
⑤ 说明了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保存现场记录并为其索赔提供证据的程序。并规定索赔应在提供的证据使工程师感到满意的范围内支付。
⑥ 有一对一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争议的具体规定。
⑦ 可提交仲裁。
FIDIC条款中的索赔权使过去合同双方开始时拘于面子,后来由于严重经济纠纷不得不打官司成为历史,发包方、承包方是平等的,按合同约定索赔随时可发生。这样就要求合同双方管理水平要迅速提高,索赔意识要逐渐形成。
(3)普遍适用性。由于FIDIC合同条件来源于英国ICE合同条件,所以它同原来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掌握了FIDIC合同条件之后,就很容易掌握上述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
每一份工程合同都应清楚列明承包商的责任,并通过一系列条款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有效制约。承包商需要了解相关内容,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履行责任,特别是注意及时回避风险。按照FIDIC条款履约保函(保证书),将缺乏经济实力的施工单位自然淘汰,保证了有经济实力、有先进管理方法、高素质的承包商中 标,也保证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采用FIDIC方式招标,按进度付款达90%,这就要求发包方必须有先进的管理体制,雄厚的资金实力才能采用FIDIC条款。从根本上杜绝了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后长期不结算的"三角债、多角债"现象,FIDIC条款比较公正的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到总体平衡,提高了工程的整体效益。
以往,无论是停水、停电、工程延续工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基本上由发包方承担。通过FIDIC方式招标,比较公正地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到总体平衡,种种扯皮现象基本杜绝。FIDIC合同不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从而避免承包商将全部风险预先折算成标价而包括到报价中,以便能够得到具有竞争性的报价,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
FIDIC合同的宗旨:“承包商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这实际上是一个"价责对等"的原则。
还有一点,我认为FIDIC合同不是个死规矩,它应该就是个范围,或者说是种原则,在具体应用实践中可以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人们平时所讲的FIDIC合同,都是在谈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的全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标书、特殊条款、一般条款、特殊技术规范、一般技术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补遗等,这在FIDIC合同特殊条款的第5.2条里有明确说明。而且当文件中出现相互说法不一的歧义现象时,排在第5.2款前面的管着排在后面的。任何-个实际项目,都不会全文原封不动地照搬FIDIC合同,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条款,这些都体现在合同的特殊条款里。实践证明并验证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修改使用FIDIC合同条件是正确的。菲迪克在组织新编FIDIC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的前言中都分别提出:“虽然有许多条款可以通用,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特定合同的有关情况,作必要的改变……”。可以说,这是菲迪克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关于修改的授权,也是FIDIC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约定的一种原则,但当事人在FIDIC合同中使用该原则时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国家计委3号令以及联合发布的30号令对项目招投标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对参建各方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工程分包、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如果采用FIDIC形式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形式之一。
FIDIC合同条件从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准确的把握FIDIC合同条件精神,密切联系工程具体实际情况,适当的修改,妥善处理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应用中实践性问题,是每一个与FIDIC有关联的人应当考虑并解决的实际问题。我们现在就应该扎扎实实地学好《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打好基本功,为进一步深入领会和灵活运用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