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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6日
  款项与付款是造价工程师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FDIIC合同款项与付款相关章节中论述了单价合同的基本要义,本期将重点论述这些要义。
  中标合同金额 一般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很多人都只是写一个中标函就完了。实际上,与中标函匹配的“投标书”是需要推敲的,几次回标的投标文件之间难免有各种关联或矛盾。有时由于事件与过程过于复杂,这种关联与矛盾谁都没有意识到。比如投标承诺:“考虑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某年某月某日报价基础上,再在某方面让利某个百分点”,可是在前次的报价中有一个数字统计错误,这个错误就直接被带进了结算。笔者建议在中标函发出后会要求中标单位就最终的承诺全新编制一个商务标。然后以这个商务标进入合同,并承诺此份“澄清”为最终的投标响应,直接把中标与投标对应起来。此前发生的事,只算一个过程,不算承诺依据。
  合同价格 按我国规定,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两者之间出现偏差被定义为“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也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个说法却不准确。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签合同,汇率变了,合同价格与中标价就不一样了。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照“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FIDIC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计入合同价格内。
  成本(费用) 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任何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随便使用。FIDIC定义“成本”时与“索赔”相关。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
  FIDIC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所以对于索赔的内容和范围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如何区分变更与索赔往往有争议。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算做变更。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变更费用直接走综合单价,也当然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利润。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部分才算作索赔。这里面又分两种:第一是直接引起工程实体变化。比如原贴石材现改贴面砖,产生了新贴面砖的综合单价。这个新单价里除了正常的变更,就可能含有某种索赔的意义。承包商希望获取新单价里正常的利润,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承包商解释是因为退掉原定的石材,又要紧急引入面砖,原定石材商和面砖供应商都会索要更高的费用,所以单价不得不抬高。此处显然附加了“正常变更价格之外”、“补偿某种损失”的意味,这应该称作“索赔”。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费用也要利润,即退掉石材商引入面砖商的补偿性费用也要报利润,则显然不合理。第二是为工程实体变化而必须做的一些非清单范围内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这类“破坏行为”,都应该算做索赔。承包商做这样的事,真正体现了“损失”,而雇主承担除利润外的承包商措施相关费用,也即成本,恰好体现了补偿。所以索赔就只能索赔成本,不应该补偿利润。
  最终付款证书 这个文件相当于我国最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工程结算完毕后签订的“结算审计报告单”,效力是相同的,都确认了最终结算价款,然后再说明未付事项。FIDIC合同条款中,函、单、表、书这几个名词的应用范围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同。应用才会有效,要仔细揣摩。
  最终报表 报表由承包商提交,相当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书和竣工资料。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或暂定金额,是雇主为预计发生的工程项目准备的金额,所以承包商不用打“索赔暂列金额费用”的主意。第13.5款中“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说法明确了暂定金额适用的范围,所以不要把另一句“应用于变更”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变更上。
  保留金 相当于保修金。实际这笔款项的担保意义是大于其实质发生的意义,所以称为“保留金”应该更准确。
  报表 相当于通常所说的付款申请预算书及工程相关报告。
  工程和货物 FIDIC条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货物,哪些是承包商货物,有着严格定义。这一点国内合同定义相对较弱。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雇主设备最鲜明的区别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于承包商使用与不使用此项设备并不进行实质性干涉。这些设备都是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实体而使用的设备,在工程完工后要撤离工程。撤离时刻,承包商设备与雇主并没有设备所有权争议,只会有专用权争议。
  货物 货物定义是中性的,不分货物归属,只与工程和其他不是由“购买”得来的物品相区分。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英文原词是“section”,有人翻译为“单位工程”,笔者认为其字面意义是指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的某个部分,这个“部分”到底是“整体”的哪一块并不确定,所以它不是单位工程,而是“部分工程”。在FIDIC条件下,雇主有权就部分工程进行先验收先接收先使用,这与“单位工程”的概念差别很大。例如:一个商住楼项目,雇主要求在主体结构施工到三层时,承包商先行移交底层工程先做商业开业。而此时底层结构有大量的管线设备及建筑通道等未完工程,要将底层以某种“单位工程”的形式交出去似乎不可能。只能把不影响后面施工的能使用的部分先移交给雇主,让雇主以商业开业的要求去配机电及装修等工程。就是这样先移交的工程部分,也可能遗留大量的与将来完工工程的接口问题,也有当前使用的供电供水等问题。这个先移交给雇主的“部分工程”整体情况与“单位工程”应该有所区分。所以“section”翻译成“单位工程”是译者的一个失误。
  FIDIC条件下,有“section”,也有“part”。两者的区别在于“section”是招标时就明确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通常指合同签订后雇主变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义上,两者区分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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