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 文件优先次序
解读:合同文件解释次序的故事挺多。解说一下。
合同协议书是最终合同版本当事人签字的地方,所以它放在文件解释程序首位是必然。
中标函是双方要约与承诺形成的最终承诺文件,从法理角度说放在双方最终的合意——合同协议书——之后的第二位,属正常。
投标函是要约,理应与承诺紧密排列,并按重要性放在承诺之后,所以排第三位。这里说明一下,我国的建设部示范合同在这一定义上使用“投标书及其附件”,由于没有严格定义投标书及其附件的组成及格式,“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合同解释次序中就极难分隔清楚。投标清单算不算投标书附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算不算投标附件?如果算,则它们的解释次序在合同条款之前,但合同解释程序又规定工程报价单预算书等在合同条款之后。这就是扯不清的次序关系。 来源:考试大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直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除了承诺要约外次重要的双方合意,所以放在第四五位。
规范多指国家强制性要求,所以在图纸前面。FIDIC合同条件下规范还包括设计提供的工料规范。由于这些文件多是基础技术数据,是图纸设计与投标清单编制的依据,所以放在图纸与清单前面。
工程量清单与其他量表,都是以上述各文件为基础编制的,只有上述文件成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量表,所以放在这些文件的后面。
要说明一下的是,国内关于合同文件优先解释程序的执行惯例是比较机械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有冲突,基本都只是机械地按合同组件次序来决定重要性和有效性,实际更合理的解释方式应该是:1、以时间靠后的为准。任何文件都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往往都是后一个文件重新定义了前一个文件的要求,所以用时间靠后的文件来确定有效性更合理。2、以要求严者为准。由于一系列招投标事件发生,有些东西会在巨大体量的合同调整中被无意之间淡化,显然这种无意淡化不能视为一种“有针对性的要求”,而只能被解释为“无意之间的无心之作”,所以直接规定文件重要性为“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以要求严或要求高者为准”,就更为合理。
FIDIC合同组件不包含招标文件。有时会感觉需要把招标文件放进合同,这就需要在合同组件中明确,并给予合理的合同解释顺位。一般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放在图纸后面工程量清单前面。也即对于投标须知,只希望它对工程实体的一些影响比如价款进度细部调整等事项被引入,对合同条款及要约承诺的影响则希望尽量控制到最小,以免合同组件前后冲突,引发不必要的过于巨大的争议。
承包商在中标之后,按照中标对应的投标承诺再报一份全新完整的商务标并说明所有投标承诺以最后这个文件为准,可以解决很多合同解释程序中发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