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雇主
第2.1. 现场进入权
解读:这一条是雇主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权利的相关事项。
承包商进入现场,意味着现场照管权的移交。移交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承包商占用场地的雇主书面确认;承包商进入工程现场的道路使用权的确认;施工用水、用电线路照管权移交及表初读数雇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方书面确认;控制性市政点位书面移交;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照管责任的移交等。国内很多承包商在进场的时候甚至会忘记施工水电的表初读数确认等的移交程序,这个就不应该了。
现场进入权须经雇主同意这一条的规定,也意味着现场进入有可能是在雇主安排下以某种部分或批次的方式进行。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桩基施工场地只能分批移交,总承包也只能依此现实安排为逐步进场;总承包逐步交出单体及单体的室内部分工程,装饰施工单位才能逐步接收,开展装修施工。显然,这些“有计划安排”的现场进入会对承包商工程施工安排带来诸多限制,会直接影响中标人的承诺,所以分批接收现场应该作为招标人的投标要求来仔细安排,以避免双方可能在这个方面产生争议。
在本条内出现了利润与费用索赔的条款规定,招标人可以取消这一项作为投标要求。
第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解读:这一条是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完成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证照申办事项。国内工程这方面的事要少一些,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情况是承包商协助雇主完成一些证照申办。不过雇主协助承包商完成证照申办事项不能说没有,所以这一条保留有好处。
第2.3. 雇主人员
解读:此一项是雇主人员接受承包商相关制度管理事项。比如,进场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谁没带安全员逮住50块。这个不分人等,雇主也罢承包商也罢第三方也罢,见到就应该被开罚单。
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也有这种接受管理的要求。国内工程总包商一般都会要求指定分承包商签定安全协定一类的文件,就适用于这一条来规定。
第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解读:这一条是说明雇主有义务提供自己付款能力证明的事项。
一般来说,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合同都会有所限定,但雇主向承包商出具付款能力证明,这种事在以前的合同操作中不多见。这是99版FIDIC新增加的内容。对财务不是特别懂,比较难理解雇主拿出什么样的财务证明才能算得是证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可以用银行保函来限定,那是无条件追索的权利,雇主提供承包商同等的追索权是不可能的。会计师审计报告算不算得“付款能力”证明呢?个人感觉很难。现在集团公司横行,集团在几个子公司之间调配资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某个子公司账面资金就一定能证明其付款能力吗?我看危险。
所以这一条款的执行是比较难的。但这一条款毕竟确定了承包商对雇主付款能力的核查权。这个意义非同一般。
不过,一般雇主都不大会接受这样的核查,特别是国内工程。雇主会以招标要求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取消这一项规定。
第2.5. 雇主的索赔
解读:这是雇主向承包商索赔的事项。
雇主索赔事项,在本文“目录”章节第2条“雇主”项里有说明。FIDIC增加此一条款,主要是明确雇主在必要时回扣工程款的权利。何时可以回扣工程款,这个“必要时”的定义就成了关键,哪些地方雇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呢?主要落实在以下条款中:
第4.2、4.1、4.20、5.4、7.5、7.6、8.6、8.7、9.2、9.4、11.3、11.4、11.11、12.7、15.4、17.1、18.1、18.2款中。
这些条款中雇主可索赔的款项分“付款”与“费用”两种,“付款”是包含承包商工程款项中的利润,“费用”就不包括利润了。可索赔的工期内容为“缺陷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