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 员工
解读:承包商员工事项。其中主要是劳工法相关事项。从费用角度说,第6条发生的费用基本都在综合单价(施工人工费)或项目管理费(管理人工费)中。由员工雇佣事项导致特殊工程措施费的情况比较少见。在异地雇佣时,会有额外的员工福利保障费用等,以及特殊工艺需要特殊人工保障费用外,其他的就应该很少见了。按合同义务费用对等原则,第6条全条的基本意义是列明相关合同义务,由投标人要费用申报中列明相关费用。如果有特殊措施费,就应该在清单措施费用项目中列明,费用包干使用。
第6.1员工的雇佣
解读:除规范中另有说明,可能会由于地区法令等的原因出现强制要求承包商雇佣本地劳工或其他雇佣政策的情况。此时承包商需得遵从。象此种法令性要求,不论是否已经在招标文件中说明,都会以“对现场的了解”而视为是承包商责任。
第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解读同上
第6.3 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解读:承包商从雇主人员中招收人员或试图招收人员,显然涉嫌贿赂。不论是不是有贿赂事实,只要雇主人员拿了承包商的
第6.4 劳动法
解读同第6.1款解释。
第6.5 工作时间
解读:国内工程的劳动工作时间这里就不说了。国内工程应用FIDIC合同,一般会加一句“承包商工作时间视为已考虑了地方政府的规定。由承包商安排的加班及其他工作时间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事项,都由承包商自行承担。承包商应保证雇主不受此类事项的干扰”。这样就从合同角度解除了雇主这一块的责任。
第6.6 为员工提供设施
解读:本条规定在构成永久工程的实体中,承包商不得提供任何场所作为自己员工的居住场所。这里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工程实体不具有居住的安全条件。新做砼新砌体新装修等,对人体会有损害;施工场地的生活通行类安全及保障没有。安全性的另一面是在此类场所的居住行为将极难被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很可能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庇护场所。另外,承包商人员在此类场所的居住行为如果不受限制,则很可能发生由于此类人员在这些场所的羁留,给工程交工带来问题。所以此类地方是不被允许居住的。
第6.7 健康和安全
解读:工伤事故工地很常见,所以合同要求承包商承担提供相关的医疗条件的义务,就属于正常现象了。SARS事件后,这一方面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
第6.8 承包商的监督
解读:这一条的要求部分接近于国内对专职安全员要求,当然本条内承包商监督的内容要比安全员监控内容广。
第6.9 承包商人员
解读:这条赋予工程师很大的权力,可以用于撤换承包商人员。不过,由于工程师被委托的身份,要执行这一条,相信在任何一个地区与国家,都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毕竟承包商才是合同当事方之一,工程师只不过是合同另一当事方雇主的委托人。滥权这个名声对于工程师可是致命的。所以合同虽然规定工程师在这个方面权力挺大,但真实使用,一般工程师都会非常小心。
第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解读:承包商某个时期在场人员及设备的配置情况,直接决定了承包商能够完成同期工程的能力,工程师对此都很关心。有时工程师为了确认承包商有能力完成某个时期的工作计划,会去点算承包商人员数量及设备配置情况的。也是同样的原因,国内承包商在这个方面的配合相对要抵触一些。国内承包商的人员包工多是人包清工,有时清包工的进场时间承包商也无法准确控制,所以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提供人员和设备记录,往往都不会得到很完满的答复。
第6.11 无序行为
解读:打架闹事工程上多见。国内是与公安派出机构建立联动。上海现在与社区都要去备案,包括所有的民工名册,要去办理用工手续。所以这方面国内要求要高的多。不过,合同里一般就不多增加什么规定了,只以必须遵守地方相关法规法律来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