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是一种普遍存在、典型而重要的法律关系。作为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必然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有生命的人。
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务和民事行能力。
由于自然人,他们有着年龄、精讲健康状况差异不一定都有民事
按照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将自然人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岁以上、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生活来原主要靠自己;能辩别自己行为后果)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别自己的行为后果)
(3)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下,不能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民事行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以自己的意志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法人应具备的四个缺一不可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的财产或经费;依法成立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代表法人的行使职权。
3. 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标的 、目的)
客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物:可为人们控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动产,指能移动而不损善具使用价值和形态的财产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一定特征而不能为具他物所代替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