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风险和责任(指非保险方面的)、18保险(财产险、人身险和责任险。信誉险在保函方面已经提出)、11缺陷责任、13变更和调整、14合同价格和付款、2.5款<雇主的索赔>一正反23个条款和条款、3.5条款<确定>,正反22个条款。
3、实施工程的法人实体和实体条款:
2雇主、3雇主的(行政)管理(含雇主代表和雇员)、4承包商(含分包商、承包商的文件等)、6职员和工人。
4、非保险方面的意外、偶然、或非签约本意的条款:
15由雇主终止、16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9不可抗力。
5、雇主的应对条款:
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正反16个条款和条款。
6、合同双方争端解决的条款:
20索赔、“争端和仲裁”。
来源:考试大
(三)FIDIC合同条件的谈判和管理应由项目部全权负责。
1、FIDIC合同条件是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报考约束,有条款根据、条款的相互根据、条款的启动程序、条款的相互启动程序、能够证实的合法性的条款根据的证据及时限、时效和相应文件的格式要求等,以保障雇主项目有效完成。所以,必须由项目部在承包工程的实施中负责合同管理。这与国内成文法合同条件下的合同管理是有根本区别的。
2、项目经理,不能仅仅以组织设计和施工能力作为项目经理选择的唯一标准,而应是项目全过程的管理能力、FIDIC合同的管理能力、有关国际经验、国际惯例规则和设计施工组织能力等相结合能力的人员。
(四)努力提高索赔能力。
在新的FIDIC合同条件中,已经明确“雇主的索赔”和“承包商的索赔”条款。解决索赔,由雇主按“确定”条款的规定,首先与承包商进行商定、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法来解决双方的索赔问题。一旦无法奏效,雇主可“确定”,对确定的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方能启动“一人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英文简称DAB)进行“决定”,对决定仍有“争端”后,以双方同意的(国际)规则,最终以DAB的仲裁方式来解决。所以,雇主和承包商对索赔条件应有新的认识。不能一谈到“索赔”就认为是“仲裁或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