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介绍、合同分析及变更索赔案例
我国(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于1991年颁布,1999年重新修订。它是在国内广泛使用的施工合同文本。我国各部委根据建设部的范本,根据各行业的建设特点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如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有1999年版,现在采用的是2003年版。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建设部建设施工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内容进行合同分析、并介绍几个变更索赔的成功案例。
(一)、合同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适应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工程需要适用特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合同语言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一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主导语言。
(三)、合同文本的范围
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及解释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是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它代表我国的工程施工惯例。
⑥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⑦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另外,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掌握合同文本内容的先后秩序有什么作用吗?是的,非常有作用,尤其在变更索赔上。举个例子:某高速公路处在南方某省,属温暖地区。合同工程量清单隧道C25防水砼单价为每立方273元,没有指明抗渗标号。该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规定温暖地区隧道防水砼抗渗标号不高于S4,后来项目经理部将隧道抗渗标号变更为S8,抗渗等级提高了,也就是技术规范变了。根据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技术规范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经理部要求调整C25防水砼单价,业主最终同意调整了单价。再举一个例子:某承包商编制的某高速公路投标施组隧道衬砌采用简易衬砌台车,后省高指下文要求隧道采用大模板整体衬砌台车,根据业主下文也是合同组成部分且时间在后这一事实,项目经理部以大模板整体衬砌台车重量大,为确保衬砌台车不下沉为由,要求增设台车走行的砼轨道梁,且按变更设计办理。最终业主同意了我们的要求,增加变更费用近100万元。严格地说,整体衬砌台车与简易衬砌台车的差价业主都应该给予补偿。
(四)、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①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②发包人的工作职责。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自己的工作,为承包人施工创造条件。
承包人应知晓发包人职责,对其不作为进行索赔,如交地交图是否及时、工程款是否及时支付等。施工单位因保护文物古迹需要的停工损失也要找业主索赔,我处某高速公路项目在施工路基时遇到古墓就成功进行了索赔,业主补偿了经理部帮助挖掘古墓的费用及停工损失费。
(五)、工程师
1、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身份和职责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师可能是如下两种人:
①发包人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②如果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则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也为“工程师”
2、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行使合同规定“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经过发包人的批准。除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双方权力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各经理部拿到施工合同后,要按照合同里的定义明确谁是“工程师”,他有哪些权利和职责,有些合同规定还变更索赔资料只有合同上明确的“工程师”签字才能算数,才能拿到钱。其它在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工程师不是真正合同所指的“工程师”,他们只有反映情况的权利,他们最终签认的变更索赔资料是不管用的,是无效的。各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索赔事件后,应及时请工程师到现场了解情况。
(六)、承包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的职责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熟知合同,并坚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防止遭业主的反索赔。
(七)、合同价格
1、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价款。
2、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它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格。最终合同结算价格还包括工程过程中发生、经工程师确认后追加的合同价款,以及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扣减工程款。
(八)、工期及进度控制
合同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承包天数。
经理部应知道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中断,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且相应顺延工期。如业主不能按时交出施工用地、业主供应的水泥钢材不能及时送到工地等,经理部应及时办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