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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9日
  3、建筑桩基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3.1.法规依据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在软弱地基中被广泛采用。严格控制桩位偏差和确保桩顶与承台良好连接,是桩基施工质量的关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8.5.2条规定,柱顶嵌入承台长度不宜小于5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把预制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列入主控项目,对桩基质量验收具有否决权。 
  3.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两种桩顶标高混淆。近年来,笔者调查了上海市区数十个预制方桩桩基施工监理情况,发现普遍存在桩顶标高偏低,致使桩顶嵌入承台长度不足,削弱了桩基承载能力,其严重程度堪称“质量通病”或“顽症”并不过分。究其原因,主要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施工图中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欠详,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把桩顶结构标高视为沉桩施工中的桩顶标高。 
  (2)破桩方案不周,技术交底不清。施工单位操作人员破桩时未预留嵌入承台高度,而误将桩顶全部凿除。有的破桩方法不妥,如用大锤夯击,造成桩顶破碎无法嵌入承台。 
  (3)桩位偏差不按规范要求作全数检查,超偏桩号不经设计、监理认可的方案处理。无处理过程的隐蔽验收记录。 
  3.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桩基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中桩顶标高,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人员纠正。沉桩施工的桩顶标高,应在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的结构标高基础上,再提高150 mm,主要考虑将被凿除的桩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及锚筋焊接长度。 
  (2)编制桩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把沉桩桩顶标高和破桩预留高度列为控制要点。沉桩施工中,桩顶标高宜高勿低,因为桩顶偏高可通过破桩解决,而偏低处理比较麻烦。破桩前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破桩中严禁用大锤夯击,以免桩顶破碎。 
  (3)桩基开挖时,监理人员应做好巡视检查,并认真审核桩位竣工图,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桩位偏差允许值的桩号,如有,则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补强处理方案应经监理、设计认可。处理和隐蔽验收过程应封闭、完整。 
  4、建筑物沉降观测的不规范行为
  4.1.法规依据 
沉降观测实测资料是反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把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列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列为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项目。 
  4.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观测滞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或虽已布点,但因疏于管理未及时观测。笔者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建筑物沉降观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中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进度已经过半,仍无沉降观测资料。 
  (2)测点设置考虑不周。将沉降观测点设置在±0以上,致使基础完成后无法测定初次高程,造成建筑物最终沉降量数据不完整。 
  (3)沉降观测点设置不规范。如材质刚度差,出墙面尺寸过大、过小,测点松动、漏放等,严重影响沉降观测数据的真实性。 
  4.3.防治及监控措施 
  (1)监理人员在开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图。沉降观测点必须设置在±0以下。如室内外高差过小,不能满足最终沉降量要求而必须设置在±0以上时,应在±0以下增设临时观测点,待后将沉降数据过渡到正式测点上,以保证沉降数据的完整。 
  (2)基础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对沉降观测点设置是否规范,应认真进行检查。基础分部完成后,应及时测定初次高程。 
  (3)主体及装饰施工阶段,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同时要做好观测点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应采取补救措施。每次沉降观测记录,均应经监理人员复核、签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均应对沉降观测测量记录进行核查或抽查。 
  5、结束语 
  监理人员作为资深工程师,凭自已的技术、经验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施工监理规范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是监理工作的大忌。而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则是纠正不规范行为的重要途径。学习内容应该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配套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理人员还应该结合实践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能适应这些情况变化的监控措施,使施工监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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