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属于定金,还是属于预付款?
答:首先应明确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教材中定金罚则部分)。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不可以将其视为定金。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
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帮助另一方当事人更好的履行合同,这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的作用,也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会产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会产生不予返还的问题。当然,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当事人之间设置的,不存在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