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
答: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对立统一的。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中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内容、形式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
正确认识以上两种基本原则,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