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哪些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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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性仲裁贯彻双方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并且还可以选择双方信任的仲裁员、双方愿意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公正性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生命力所在。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根据事实作出裁决。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权威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及时|生根据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