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人提出,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工程转包是可以的,这种观点对吗?
答:这种观点肯定不对。这是和现行法律相违背的。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性质;②约定;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而《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不能转让,更不得转包工程。
请举例说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答:该款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
(1)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可以解 除合同。例如,中秋节要开一个晚会,我跟商店订了一个合同,要求他们在8月15日晚上送来月饼,最后他到8月16 日晚上才送来了。他说他只是晚了一天,没有什么关系。虽然只是晚了一天,但是我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了,所以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不管期限的长短,关键是要看这个迟延是不是使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使他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的话,这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赶快收藏考试大监理工程师站点吧!
(2)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订立合同应交付10台设备而只交付了8台,因为少交了2台造成了整个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这样订约目的就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就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