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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典型答疑(4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7日

  串通投标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转分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监理投标招标管理部分中提到:“定标后要给未中标的监理单位以一定补偿”。为什么要给予补偿? 
  答:在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中,对未中标的单位应由发包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设计招标时,往往要的是设计的构思和初步方案,监理招标要的是监理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综合能力。这些单位在投标时,已经有了发包方需要的实质性投入,即使这些单位没有中标,其投入的构思、方案或建议、思路等,都有可能被发包方接受或采用。而施工虽然也在投标时有一定投入,但发包方需要施工方实质性内容是建造工程实体,这在投标阶段施工方是无法投入的。所以,发包方应给未中标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而施工单位若未中标则不会有任何补偿。或者说,这是对设计和监理单位的一种保护。

  请问“承包人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的情况属于哪种情形?在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中包括吗?
  答:应该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情况。因为发包人首先清楚自己的工程应当发包给什么样的资质等级承包队伍,也就是说发包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承包人也应当清楚自己的资质水平和承包范围,这种情况下双方还能“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就属于双方串通了。

  教材中,招标资格预审中,有申请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概念。二者区别是什么?
  答:购买招标文件者为申请投标人;所有申请参加投标竞争的,不论其资格预审是否合格都为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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