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推行监理制度?
答: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概括说来推行监理制度的目的有: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3)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应对哪些方面实施监督?
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教材中提到“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是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文件”,这个文件包括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吗?还是一个独立文件?
答: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文件,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通过招标选监理人,发了中标函,双方也是要签订委托函,它同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一样对双方有约束力。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有何关系?
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修正。“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这就需要指定“专用条款”:
(1)补充在标准条件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2)修改对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教材中:“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是不是错了?选择承包人不是招标阶段的内容吗?怎么会出现在施工阶段?
答:教材没错。这里所指的是发包人就一个工程项目进行的是一揽子监理委托,即从项目的决策阶段就开始介入,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则负责从招标开始的一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