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中委托人义务4.做好协助工作(3)中2)物质服务内容中指出: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打字复印设备……等。在书中监理工作的酬金1.直接成本的(3)中为什么还会有设备的摊销费用?
答:教材中指的是委托人提供设备时的情况,而后面则是指监理公司自备设备的情况。这两者是不冲突的,比如说监理机构需要用车,若为委托人提供,则是无偿的提供,但如果是监理有自备用车,或委托人没有提供,则该费用就需要委托人来摊销,故应计人监理成本里。或者说委托人提供一部分设备,给监理机构无偿使用,而监理自备的一部分设备则应将摊销费用计入监理成本里。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况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经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2)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3类。
(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以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3)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 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教材中“委托人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那么监理人在工程设计变更处理上有什么权?
答:根据《监理规范》第3.2.2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有审查和处理权,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能总结一下工程监理应承担的责任吗?
答: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