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笔记

2009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典型答疑(4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7日

  与监理单位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都会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与监理企业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视业主委托监理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除了要依据各种合同,还要依据什么?
  答: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除了要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还要依据工程建设文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其中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什么叫监理见证、旁站、巡视?
  答:这些知识会在《质量控制》中讲到,都是监理进行质量控制的方法。见证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承包单位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限于某一部位或过程,而旁站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部位或工序。 

  教材中:“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在这里作为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应该是对投资的控制,而不是对成本的控制,成本控制是对施工企业而言的对吗?
  答:你说的有道理,此处用“投资控制”可能更准确些。

  监理工程师有权解除合同内约定的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吗?
  答: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时共同协商约定的,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考试大监理工程师——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