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只是为建设单位服务吗?
答:自从1988年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初就明确界定,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而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可以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与我国不同。
教材中监理人义务中,“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其中的设施和物品都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设施包括三类,这是其中的一类,是指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另外两类监理设施包括: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二、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请问在监理合同中,授权不明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由谁承担责任?是委托人还是共同承担?如果监理单位参与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其主体地位是什么?(当事人、买方、代理人还是第三人?)
答:在监理合同中,如果因授权不明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监理负连带责任。
监理单位参与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其主体地位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