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中(二)工程师包括两种情况:①发包人委托的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为工程师;②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中也称工程师。那么在教材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中提到的工程师指的是哪一种情况?
答:教材上指的工程师,就是这两种情况,没有委托监理时就是业主代表。委托监理时,则根据法律规定和业主管理能力双方划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一般情况下,两者的权利不能冲突。而教材上叙述的工程师的全部职责,如果没有划分,一般情况下委托监理的,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由于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使用的是什么性质的抗辩权?
答:使用的是后履行抗辩权。
哪些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如何处理,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里程碑事件?
答:设立项目里程碑是施工进度计划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里程碑事件是项目中关键的事件及关键的目标时间,是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控制整个工程施工进度。比如在项目中可以将完成总包管理单位招标,钢结构部分制作和吊装施工,地坪以上装饰工程完工等关键任务确定为里程碑事件。
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是否承担责任?
答: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5)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教材中讲施工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放在“投标书及其附件”之后,不大符合时间在后优先的原则,因为“专用条款”是在合同协议签订的同时产生的。怎么理解这里?
答:合同文件的相互解释顺序,决不能按“在后优先”的原则来记,这与不同补充协议之间和图纸变更顺序等不同。至于理解上,我们应这样理解,“合同协议书”是按“中标书”内容约定的,“中标书”是以中标的“投标书”为准的,而合同的“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正,是在“通用条款”的基础上生成的。还有“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时间要早于“工程报价单”,但后编制的工程报价单解释顺序也同样不符合“在后优先”的原则。
教材中(一)1.“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中“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这里的质量认可不评定等级,质量标准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监理方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是因为监理方不是工程的自控主体,工程质量评定是由承包方做出的,这同时也体现了现行规范“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是在承包方工程评定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对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认可,也是对承包商评定结果的认可。
教材中(一)3)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这里的质量评价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工程竣工时工程师做出的质量评价,是对工程综合性的质量情况描述与评价。他包括了平时对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认可情况,工程的安全与功能检测验收情况,工程主要保证资料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以及对工程验收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