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有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情发生,作为承包人应如何处理才符合法律约定?
答: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问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l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工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最终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答:FIDIC条件规定,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已完成施工任务,并修补了工程缺陷,工程已竣工,应向承包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承包商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后56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报表应说明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及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包括保留金金额。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应在28天之内,向承包商开具最终支付证书,并退还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答:FIDIC合同条件中的变更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文件的任何一部分的现实情况与原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假定的条件基础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设计图纸的变更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招标图纸任何部分的变更如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变化等;
(2)施工次序或时间安排的变更施工次序包括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目标进度中的次序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次序以及施工工艺的变更;而时间安排的变更是指工程中某一部分或单元的开工或完工时间与原确定的时间发生变化;
(3)工程数量的减少或增加 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的变动,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则也要通过变更的形式发出指示;
(4)附加或省略作业项目 附加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省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
(5)工作性质、类型或质量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比如工程师认为技术规范有严重的缺陷或在现场不可操作,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工程某部分的质量技术要求产生变化也属于变更的范畴。
请问:保留金和保修金有什么区别?保留金计算基数是多少?是否包括设计变更和索赔费用?
答:保留金是支付工程款要预留的部分,而保修金是为交工以后维修用的费用。保留金一般不包括变更和索赔的费用。保留金的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
“缺陷通知期”不同于“工程保修期”吧?不是说“保修期满发履约证书后返还剩余保留金”,而“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到底扣不扣呢?
答:我们国内的施工合同,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保修期有一个强制性规定,且期限比较长,因此,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而根据FIDIC条款签订的涉外施工合同,缺陷通知期由当事人约定,而且竣工结算时还应扣留质量保修金。
EPC合同条件下采用固定竣工日期的承包方式,请问,是否所有的暂时停工都不能获得工期顺延吗?
答:EPC合同条件下,可以按照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规定,获得工期顺延,顺延的原因见教材。
FIDIC条件下的合同管理里没有工程师,而在他的分包合同管理里又出来工程师(见第三节),这个工程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业主代表?
答: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工程师”,而且是以工程师为核心进行项目管理的,所以分包合同中的工程师不能理解为业主代表。只是在FIDIC总承包合同中(EPC)没有工程师只有业主代表,不要记混了。
Fl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有关于“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我国法律制度中也有指定分包商的相关规定吗?
答:尽管中国工程实践大量存在“指定分包”,但是中国法律或者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做出明确定义。因此关于指定分包的含义,我们可以参看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施工中的竣工日期如何约定?如不按约定竣工,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如不按约定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履约证书?
答: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