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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典型答疑(6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8日

  有关价款方面会引起哪些索赔?
  答:常见的关于价款方面会引起的索赔有: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涉及工期的索赔有哪些?
  答:常见的涉及工期的索赔有:
  (1)关于延展工期的索赔;
  (2)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3)赶工费用的索赔。

  由于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所造成的索赔具体是指哪些灾害?
  答:
  (1)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人侵、外敌行动,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及核污染和冲击波破坏等等。
  (2)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这些风险也称不可抗力或称业主的特殊风险。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物价上涨都会引起工程索赔吗?
  答:物价上涨会引起工程索赔,但并不是所有物价上涨都予索赔。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不断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3种。
  (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订立这种合同往往是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注意对管理费和利润不进行调整。
  (3)利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

  由于工程师的放线错误,使承包商返工,对于所遭受的损失,承包商可以索赔利润吗?
  答:可以。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4.7条款规定“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可索赔工期、成本和利润。

  什么叫“总索赔”?它和《投资控制》中的“总费用”索赔计算一样吗?
  答:不一样,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索赔分总索赔和单项索赔,其中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而总费用法又叫总成本法,是承包商进行索赔计算的一种方法,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余额。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工作来预防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呢?
  答:索赔管理是工程师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为预防索赔,我认为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勘察设计工作本身一定要细。尽量避免因勘察失误而影响工程。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的水平和质量,避免因设计出错或设计不合理而影响工程,导致设计变更索赔。最好是在设计及招标阶段,尽可能地将地质情况、自然条件及地下障碍物的资料收集齐全,防止招标文件漏项。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搞好地下隐蔽物的拆迁工作,以免延误工期,造成索赔。
  (2)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认真细致地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做到不错项、不漏项,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3)要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及进度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要避免随意进行变更或下达工程停工令,影响工程施工进度,造成工程延期而引起索赔。

  有一道单选题:某工程施工时,因业主原因造成某工作拖延7天,该工作具有5天总时差,2天自由时差,则承包商可获得工期索赔为( )天。
  A.7
  B.2
  C.5
  D.0
  请问老师应选哪一项?

  答:这类题在合同考试中应该不会出现。这么明确的提出总时差、自由时差,应该出现在《进度》考试中。
  发生在非关键路线的变更,若对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即总时差,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导致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总时差,变更时间大于总时差时的那部分工期延误可以索赔,所以这道题应该:7-5=2(天),选B,应予相应2天的工期顺延。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都会经常遇到,请问合同变更中“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与索赔事件中“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其两者本质区别是什么?
  答:如果要从理解的角度讲,可以这么说:“工程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主动选择的结果,属于合同条款的调整,而“工程索赔”则不具有此项特点,它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工程变更是索赔产生的原因,索赔是工程变更的结果。当合同变更,比如减少了工程量,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应进行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是索赔的主要类型,有时工程没有变更也可能产生索赔,比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变更时适用变更程序,进行索赔时适用索赔程序。工程变更和索赔是不一样的,注意区分。

  发现自方违约,为减少索赔,应及时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答:发现自方违约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会发生的事。自方违约给对方提供了合理索赔的好机会,无论事后对方是否提出索赔,违约方都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①发现自方违约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客观地向对方作出必要的解释,以求获得对方的谅解和宽容,使对方不要为此提出索赔。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对一些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对方能够谅解的简单违约事件,双方往往着眼于长远的合作和共同目标的实现,并不一定计较那些细小的索赔事件;②自方违约后,应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资料,分析合同责任,测算损失数额,做到心中有数,以应付对方可能提出的索赔。决不可待对方提出索赔后才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临时搜集工程资料,被对方的索赔工作人员所牵制。

  在我们施工企业内部存在着这样一句口号:“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请问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答: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作为施工企业如果靠低价中标只会造成无序竞争,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无法实现,为了保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工程质量,企业应该靠有效管理,合理报价中标。索赔在每个工程中都会发生,但是既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双方都应当完全按合同办事,把精力放在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上。通过有效的工程管理,排除干扰、减少损失、搞好协作、不发生违约,防止扯皮事件发生,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而不应该把时间和精力放在索赔上。大量工程实践证明,索赔处理不当往往会升级,轻则经过调解,重则发生诉讼,双方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而承包方损失的是在业界的信誉,直接影响到下一次的投标,这应该是承包方所不愿意看到的。
  你们的口号应换为“中标靠标价,赢利靠管理”。

  教材中,表9—3中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可以索赔工期与费用,教材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由合同双方分别承担,请问两处怎样理解、区分?
  答:不可抗力虽然不直接称做“风险”,但实质上它所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还是由发包人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很类似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体现在索赔中,即表现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工期和费用。但不可抗力确实又不是因为发包人的过错所造成,因此,不可抗力如果又给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造成了人员或设备等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则是谁的损失谁承担,不得向对方当事人索赔。这也就是教材第121页所表达的意思。

  甲乙两施工单位分别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施工过程中。甲把乙单位的设备损坏,乙单位要向业主索赔费用和工期,对否?为什么?
  答:对!因为乙单位和业主有合同关系,乙单位的损失是由于非自身原因所造成的,甲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甲单位对乙单位造成的损失可以视为业主的责任!乙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索赔程序向业主索赔实际发生的设备损坏损失和停工损失、工期延误等,业主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另外再向甲单位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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