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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5日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国家法律直接赋予的。
   (2)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午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社会生活中,除自然人外,还有各种组织以团体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工厂、公司、商店等所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构成社会经济运行最为重要的部分。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是对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为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许许多多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而民法赋予社会组织以法入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能够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社会组织要想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根据我同《民法通则》第37
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即可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财产和利益即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成立社会组织的目的、活动宗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②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我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另一种是经过核准登记设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三层含义:
   ①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②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是相分离的;
   ③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上是相分离的,即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影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存在应具备一定条件。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就是法人组织赖以表现和存在的基本条件。
   法人组织的名称是一个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法人组织的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其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对于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法人组织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
   ①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
   ②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
   ③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独立的实体,不仅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
   以上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却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与法人相比,其特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
   4.公民和自然人的区别
   《民法通则》中同时使用到了“公民”和“自然人”两个概念。两者形式上比较相似,但实质上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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