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还有一些别的分类方式,包括:
(1)计划和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意愿订立的合同。在当今市场经济中,虽然按照计划订立的合同的比重大大降低,但仍然存在一部分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订立的。这些计划合同的有关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订立合同。
(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是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该合同的目的即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日期。
(4)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的一个典型例子。主合同无效、终止会导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的合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的合同,绝大部分是有偿合同。
(6)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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