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提供的资料和委托工作范围
1.发包入应提供的基础资料
(1)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技术要求及勘察范围内的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等。
(2)初步设计合同 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日建议书,批注的选址报告,外部协作条件等。
(3)施工图设计合同 包括批注的初步设计,详细的工程勘察资料,施工条件,有关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等。
(4)勘察作业和施工期间的合伺 包括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等。
2.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的工作范围
(1)设计范围。
(2)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
(3)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 可能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也可能只是其中的某几个阶段。
(4)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但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5)承包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包括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的基本知识
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法人。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单位资格和个人执业资格准人管理制度。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完成可行忭研究报告且已被批准,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只有已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