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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9日
  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包括合同当事人与工程师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可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许转让合同。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工程师
  (1)工程师的委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与发包人派驻代表两种情况。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指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而发包人派驻代表,指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派驻代表自行管理。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耳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更换工程师 如果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至少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赋予前任的职权,并履行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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