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授权行为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当合同主体对欲签订的某一合同应约定的条款内容不熟悉,往往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帮助他形成合同,如招标代理机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丽产牛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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