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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担保方式—抵押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13日
  抵押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3.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町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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