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笔记

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命题精髓(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3日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 债务入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米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编辑推荐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命题精髓(5)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