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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辅导:承包人的义务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4日

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施工图设计任务,则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设计资质等级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和文件要求(可能属于施工承包人的设计分包人)。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和时间。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工作位置和要求。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设施名称、要求和完成时间。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利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内容。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专用条款内约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和费用。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专用条款内需要根据施工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环保法规,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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